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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安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3-7发布

 

安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安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土地调查制度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做好各项国土资源工作的前提条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科学合理规划、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34号)精神,结合本市国土资源管理状况,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于2007年1月启动,2009年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模式完成。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土地数据,摸清建设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权属状况等土地资源家底,并基本建立土地统一调查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以满足经济社会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我市曾于1985年起,历经10年时间完成了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土地详查),之后于1996年、1999年又相继开展了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安康市城市与九个县城地籍调查,取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调查成果,为政府进行社会经济发展宏观决策与调控、编制各级各类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开展等提供了详实的基础资料。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生态退耕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以及行政勘界确定和乡镇区划的调整,其土地权属与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已严重制约了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变化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运用土地管理手段进行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现势性强的基础资料和图件,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的原则。整个工作安排要突出重点,不能同时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的,首先进行整个辖区的城镇、村第二次土地调查,然后进行村庄地籍调查。
    2、土地调查与加强城乡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调查成果除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外,还必须满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3、要与原有资料相衔接的原则。本次调查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城市与县城城镇地籍调查和已经完成的县级行政区划勘界资料。
    4、实用与创新原则。调查时要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敢于创新,努力提高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加快调查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成果质量。要强化调查应用,及时开发利用调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提高调查成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5、实事求是、为土地规划和决策服务原则。土地调查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工作的部署要符合国家制订土地政策和编制规划的需要,提供科学、现势性强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6、土地调查与地籍信息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T2260-1999)
    2、《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
    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1)
    5、《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0-1999)
    6、《2002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外业操作手册(试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2002)
    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
    8、《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定》和标准
    9、《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
    10、测绘部门发布的相关测量规范
    1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1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1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34号)
    14、陕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土调查办发〔2007〕4号)
    四、目标和任务
    (一)调查目标
    根据国务院38号与陕政办发3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目标是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38号与陕政办34号文件规定要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重点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状况;建设市、县、乡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央和地方任务分工情况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34号)要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各级任务分解如下:
    具体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最近的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和2000年之后成图制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制作反映调查时点现状的1:1万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充分运用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实地调查城镇以外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到所有权主体)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其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即在完成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申请登记发证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特别是要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权益范围,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
    2、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县(区)开展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利用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原有城镇地籍调查的平面控制资料、确权资料开展全区域(最低不能小于建成区)或新增城镇规划区域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原有确权资料、控制资料不能满足新增规划区地籍调查需要的,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改造或重新布设城镇地籍调查需要的平面控制资料。城镇规划区的界定要考虑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3、基本农田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依据本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全市1996年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及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块)调整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进行管理,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在市级,以市为单位,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满足市级日常管理需求;借助现有的网络系统,配合国家实现对各级土地数据到地块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另外,为各级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级地籍信息系统
    市、县(区)要分别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县(区)对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并上报市级业务管理部门,满足市、县(区)两级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市级及县(区)、乡(镇)各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全市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出市、县(区)、乡(镇)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市、县(区)两级管理部门编写第二次本辖区土地调查报告。
    为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各县(区)继续进行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各地对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配合省上市上建立及时监测系统,运用航空(天)遥感等高技术手段,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变化监测,并周期性覆盖全市,及时检查各地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情况,并利用监测成果积极做好成果维护和应用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常设调查队伍,保障调查经费,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
    任务分解
    县级任务:
    1、负责本县(区)有关本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如培训、宣传、招投标、工程监理等;
    2、负责逐宗查清本行政辖区内城乡土地权属性质、归属、获得方式等基本状况;
    3、通过本行政辖区土地权属界址、地类界勘测,确定土地权属,调查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4、负责完成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5、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数据库及其信息系统建设;
    6、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镇村庄内部地籍调查及地籍管理数据库建设;
    7、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基本农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8、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开发园区调查;
    9、负责开展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10、协助勘测技术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1、协助配合市级开展县级境界接边工作;
    12、协助配合国家、省、市的外业核查和成果验收汇总工作;
    13、负责汇总整理县(区)级调查成果,编制有关报告、图件等,分析辖区内土地资源和资产的利用状况,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方向,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级任务:
    1、负责本市有关本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如培训、宣传、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并制订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2、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各县(区)开展具体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3、负责组织县(区)级境界接边,配合省级进行市级境界接边控制工作;
    4、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5、审核汇总上报全市各县(区)的各种调查数据等成果,负责整理编制市级有关成果报告、成果图件等;
    6、负责县(区)级成果初检并协助第二次省土地调查办公室核查验收县(区)级成果;
    7、分析本市行政辖区土地资源和资产的利用状况,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方向,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技术路线
    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县(区)级行政区划为调查单位进行本行政辖区的调查,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行政区划勘界以及自然资源科学考察、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成果和资料信息完成土地调查。运用航天、航空摄影(遥感)测量(RS)、全球定位(GPS)、全野外数字采集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城乡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现状,更新城乡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完成城乡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第二次土地调查图件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另外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为1:500 。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变更调查资料、生态退耕资料、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原有耕地坡度等级图、原有城镇地籍调查图、2000年之后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或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的正射影像图)、最新的卫星遥感资料(SPOT5用于1:1比例尺调查、QUIKBIRD和IKNOS可用于1:5000或1:2000比例尺调查)、原有平面和高程控制资料、原有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人口普查、土壤普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及当地其它自然、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
    2、编写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各县(区)在开展土地调查工作之前,都要编写具体、周密、切实可行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县(区)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报市调查办初审备案,报省调查办审批后实施。
    3、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组建调查技术队伍,确定主要相关科室、股室或事业单位一个负责人为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省厅备案。
    4、技术培训
    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市、县(区)的技术骨干必须参加省厅的技术培训,各县(区)负责培训各基层土管所土地调查人员。
    (二)土地调查分类
    安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分类按照国家总体调查技术规程(TD/1014-2007)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执行。
    (三)外业调查
    外业调查要充分利用原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地籍调查图和相关资料。我市十县(区)均已经建立土地详查及年度变更后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本次调查可充分利用数据库的有关资料;未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单位,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先扫描、矢量化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有关信息,然后进行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要先确定调查范围,确定新旧资料衔接利用方案,进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新扩范围的调查工作。
    1、各级行政境界调查。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应以最新的行政勘界为准确定,全市统一采用省二调办本次新制作的全省县(区)级行政区划界线边界图进行确定行政区域界线;有变化的,依据有关规定重新上报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其他行政界线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2、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土地权属界线应以原有的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城镇土地权属调查资料为依据,确定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界线;原有土地界线已经变化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置土地界址标志,确定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地测量各行政村的土地权属界址;城镇地籍调查要在控制测量的基础上,实地勘测确定各宗地的界址。
    3、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参考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解释的调查底图,通过野外调查作业,调查确定土地利用类别和使用情况,调查到二级类。
    4、填写相关的外业调查手簿。
    5、行政境界、土地权属界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
    (四)内业工作
    1、整理外业调查成果。
    2、借助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利用国土资源部测评通过的县(区)级土地利用数据管理系统ARCGIS软件平台和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地籍管理现代化。
    3、面积量算。以计算机量算面积为准。
    4、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制作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有条件的要完成以村(乡、镇集体以宗地)为单位的村地籍图绘制,村地籍图比例尺与底图相同;完成1:500比例尺城镇地籍图的更新和各种比例尺的宗地图绘制。
    5、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进行辖区行政面积、土地权属面积、各地类面积的量算汇总,并对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6、完成城乡土地登记发证。
    7、编制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分析报告。
    8、完成土地统计汇总,建立县、乡、村土地统计台帐,以此为基础建立城乡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实现土地随时变化随时更新,保持资料现势性。
    六、成果内容
    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形成的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市、县(区)、乡(镇)行政辖区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区)、乡(镇)行政辖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市、县(区)、乡(镇)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市、县(区)、乡(镇)行政辖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市、县(区)、乡(镇)行政辖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6、市、县(区)乡(镇)开发园区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市、县(区)、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件;
    3、市、县(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6、各开发园区土地利用图集;
    7、耕地坡度分级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市、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市、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市、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市、县(区) 基本农田保护状况分析报告;
    (2)市、县(区)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3)各开发园区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通过本次调查,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市、县(区)土地利用数据库;
    2、市、县(区)土地权属数据库;
    3、市、县(区)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市、县(区)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
    5、市、县(区)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含开发园区)。
    七、时间安排
    这次土地调查的时间从2007年1月开始到2009年10月底前结束。根据国、省总体方案要求和我市的实际,全市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2007年9月底前市、县(区)完成安排组织、成立机构、基础资料收集准备、经费落实、前期内外业准备等工作;2008年3月15日前县(区)完成具体细化的调查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的制订、召集专家组评审论证形成意见上报市级初审,市级完成对县(区)级的调查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的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上报省级审批;2008年4月15日前县(区)级配合省、市级完成对外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确定外包工程项目的具体协作承担单位,协助外包承担单位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外业工作;2008年12月底前县(区)级全面完成外业调查工作;2009年5月底前县(区)级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内业及内业汇总、数据库建库、文字报告编写与成果图件制作工作,并将全部成果上报市级初验;2009年10月31日前市级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汇总、文字报告编写、成果图件制作、全部成果上报省级备案验收及二级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工作。
    八、经费安排
    按照任务分解,分级负担的原则,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经费由国家、省、市、县(区)财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切实落实土地调查所需资金。各级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列支。
市、县(区)各级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2007、2008、2009年的年度相关资金预算,以确保全市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保证全市调查任务如期完成。
安康市行政辖区土地总面积23529.24平方公里,涉及1:1万标准分幅地形图1189幅,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承担的任务共同分担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县(区)财政现状,本着既保证工作需求,又适度从紧计划的原则进行预算。具体国、省财政承担的经费项目为购置卫星及航空影像图及其数据的处理建库,购置地形图及其数据处理建库、数字高程模型制作及建库与农村土地调查费用。
    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项目为市本级管理辖区内外业调查与全市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制作及建库;对全市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组织实施等费用。
县(区)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项目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基本农田外业调查与调查底图整饰制作、数字化建库应承担费用30%的比例份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应由县(区)级财政承担费用100%的比例份额;开发园区调查及数字化建库应承担费用100%的比例份额;城镇地籍变更调查或补充调查与城镇以外乡镇及村庄地籍调查应承担费用100%的比例份额等。
    九、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1、市上成立安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设立安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综合组、调查组和专家组。具体对二调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县(区)参照省、市有关精神,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土地调查相关事宜,同时,各县(区)根据全市总体调查方案,制定本县(区)具体细化方案,报市上初审备案并报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和主要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基层技术人员培训、基础资料搜集整理、购置近期地形图、影像图资料和数字高程模型(DEM)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1万)、权属具体调查、内外业部份相关调查工程项目外包的监理、调查业务的指导检查验收和成果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及各县(区)行政勘界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工作。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土地调查的宣传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土地调查相关本市、县(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关的数据资料、图件资料及本部门未来发展方向方面的规划资料等。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2、根据国、省的安排部署,全市于2007年11月底前将召开第二次土地调查专题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二)项目管理
    为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对项目实行技术目标责任制,运用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模式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各县(区)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1、现状调查、建库任务由国家测绘资质乙级(含乙级)以上或参加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遥感动态监测项目、土地信息化建设工作具备实力的专业队伍为主完成。坚持项目一体化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和工作质量。
    2、权属调查任务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协作单位配合的形式完成,不得完全承包给协作单位。各县(区)要以内部技术人员为主成立土地权属调查专业队伍,负责本辖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国有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和各部门所属各场)的土地资源调查,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涉及中央和国务院、陕西省有关部门所属在安单位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工作,争取中央和国务院、陕西省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在安单位的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军事禁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事禁区土地详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后营字第297号)的规定办理。
    3、需要社会技术力量协作的项目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土地调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运作,市、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遵照执行。
    4、坚持试点先行。土地调查的业务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地除加强对参与人员的技术、政策等培训外,必须先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路线,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平稳运行。
    (三)质量保障体系
    国家承担对县(区)级农村调查成果的核查确认以及省级对调查成果的验收,原则上国家不对各级城镇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省级负责各县(区)城镇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市级负责对县(区)级土地调查成果复查初验。
    对县(区)级农村土地调查实行县级自检、省级预检验收、全国调查办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对省、市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分工序、分阶段进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阶段),不合格的应予限期改正,把差错消灭在本工序(阶段)。
    1、县级自检
    各县(区)外业调查、内业工作等工序完成后,都要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互检,对每道工序的作业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各县(区)每个作业组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和精度评定,工序检查合格后,检查员须签字认可,作业员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补做或返工。
各县(区)调查成果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作业精度、成果质量进行内业全面检查和外业抽查,外业抽查不少于20%的不一致图斑和线状地物、全部补测地物,外业抽查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合格后,最后提交质量自检报告,上报申请市级初验。
    2、市级复查
    在县(区)级土地调查完成自检之后,由市级负责县级调查成果的复查,形成复查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人为篡改调查成果。
    3、省级验收
    在市对县级调查成果初验的基础上,由市级上报申请省级验收。省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办公室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县(区)级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组织验收。验收分外业抽查和内业全面检查两个阶段进行,未经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外业验收,不得转入内业工作。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4、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确认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调查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分批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出核查确认申请。
    陕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下发详细的检查验收办法,市、县(区)认真执行,各级从各个环节上加强质量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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