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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国土资监字[2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局 2007-9-20发布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国土资监字[2007]3号


    被处罚人:张曦,女,现年22岁,新城办事处陈家沟村三组村民.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
    经调查核实,张曦,女,现年22岁,新城办事处陈家沟村三组村民,全家3人,人口结构父母2人及本人,原有土木结构房屋三间一层,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无土地使用证.
    2005年10月,新城办事处陈家沟村三组村民张曦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原基拆旧建新,非法占地155.25平方米.因建房地点不临街,市国土局一直未发现该户违法占地行为,至2007年4月10日,该户房屋已全部建起。房屋结构为连体框架结构三间七层,占用集体土地面积155.25平方米,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
    我局调查后认为:被处罚人张曦未经批准原基拆旧建新且超占面积55.2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张曦未批先占的违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
    1、对该户非法占地面积155.25平方米建房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处罚,共处罚款4657.5元。
    2、接受处罚后限期20日内完善用地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应当在20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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