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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国土资监字[2007]1号
被处罚人:安康市迎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黎虎 案由: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驾校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7月18日,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安康市迎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驾校)在市辖区江北办青峰村三组即老君殿东侧400米处正在铺设驾校场地。经初查,迎宾驾校未办理用地手续,我们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占地行为,随后对迎宾驾校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迎宾驾校的基本情况:迎宾驾校成立于2004年10月,法定代表人黎虎,具体承办人王兆福(区交警大队干警),现办公地点在交警大队家属楼院内。经营范围是汽车驾驶培训(三类)、交通标志、标线的制作等,注册资金30万元,资金主要来源是汉滨区交警大队干警家属投资入股,5000元/股,共有102名干警家属投资入股,资金共计50万元。 二、迎宾驾校用地情况 1、地块一:迎宾驾校现占用集体土地11亩(旱地,建设预留地)建驾校,占用土地是转租安康长兴房建公司金州预制构件厂的,其土地来源是:2002年2月28日,安康长兴房建公司金州预制构件厂,法人代表胡玉明(以下简称金州预制构件厂),与建民镇花园村签订租地合同,租用土地15亩建彩砖厂,租金2.25万元/年,付款时间为每年7月份,租期截止工业园区征用土地之日止。金州预制构件厂后期企业发展不景气,租用场地闲置。2006年4月29日,迎宾驾校转租金州预制构件厂闲置场地11亩,租期10年,租金16500元/年,付款时间:每年6月1日一次付清。经核查,迎宾驾校于4月24日与金州构件厂签订转租合同后,即动工修建驾校平整场地,现实际占地面积6322平方米,折9.48亩,其中建办公房13间,面积433.5平方米。迎宾驾校现持有的有关手续是:(1)工业园区2002年10月30日(安工业园管商字〔2002〕07号)批复,同意金州预制构件厂先期租用土地15亩办厂,后期由工业园区统征后购买。2、2006年6月9日工业园区(安工业园管商函〔2006〕1号)批复:同意迎宾驾校租地经营。3、2006年7月18日城郊规划所(安建城郊规发〔2006〕10号)定点批复。 调查后认为:迎宾驾校虽经市工业园区立项批复和城建部门定点批复,但未在市国土部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63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行为。 2、地块二:迎宾驾校占用江北办青峰村三组土地建驾校的情况是:2006年6月1日迎宾驾校与江北办青峰村签订租地合同,租用土地16亩,租期20年,即2006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租金每年600元/亩,16亩计9600元,付款时期每年6月1日前付清,村组已付给农户。2006年6月9日经市工业园区招商局(安工业园管商函〔2006〕1号)立项批复,迎宾驾校拿到批复后,动工平整场地,铺设培训车辆路面,截止我局发停建通知,场地已平整完整,未修建办公房等其它设施,培训车辆也未进入场地进行培训。经现场勘测,迎宾驾校实际占用青峰村三组旱地9202平方米,折13.86亩。经我局多次对迎宾驾校进行土地管理法规和国务院两个“通知”精神的宣传教育,迎宾驾校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2006年8月4日主动找江北办青峰村解除租地合同,纠正错误。我们认为迎宾驾校虽经市工业园区招商局立项批复,但未经市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青峰村三组集体土地动工平整场地修建驾校,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建驾校的用地行为。 三、处罚意见 1、地块一:迎宾驾校转租金州预制构件厂占地面积6322平方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63条,但该项目经市工业园区招商局2002年10月30日立项批复,当时该项目在工业园区管理范围,并经市城建部门定点批复,该地块是建设预留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对违法占地6320平方米按2元/m2罚款计12640元。 2、地块二:迎宾驾校租用青峰村三组集体旱地占用13.8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63条,属擅自租用集体土地建驾校的用地行为,现迎宾驾校已认识自己错误,并主动与青峰村解除租地合同并纠正错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迎宾驾校30日内将租用土地退还给青峰村三组,并会同江北办青峰村村组共同恢复耕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单位(人)应当在30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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