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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国土资监字(2006)07号
被处罚人:程业高,年龄35岁,住教场社区5组。
赵庆兴,新城办教场社区5组居民,现年47岁,现有住房两间两层,占地面积70平方米。
马清莲,新城办教场社区5组居民,现年34岁,无住房。
案由: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建房
经查,2004年8月23日,教场社区召开会议研究,将位于教场社区四、五组的部分空闲国有土地划分给本社区13户作为宅基地建房使用,其中赵庆兴全家4人,原有住房两间两层,因世纪新村搬迁占用本户地基,划分宅基地7号、面积44平方米;马清莲全家3人,无房居住,划分宅基地6号、面积44平方米。
教场社区宅基地划分后,赵庆兴以划地面积小不好建为由,于2004年11月5日与程业高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将教场社区划分给本户的44平方米宅基地以3万元有偿转让给程业高建房使用;马清莲以夫妻都无职业,没有经济能力建,以及怕建房引起纠纷不敢建为由于2004年11月5日与程业高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将教场社区划分给本户的44平方米宅基地以3万元有偿转让给程业高建房使用。
程业高与赵庆兴、马清莲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后,在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情况下,即于2004年11月开始动工下基建房。我局现场制止时,已建起砖混结构房屋两间七层,违法占地面积83.07平方米,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我局认为程业高与赵庆兴、马清莲转让宅基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已构成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赵庆兴、马清莲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违法所得各3万元整,共6万元整;
2、没收程业高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程业高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行为按非法所得50%处以罚款共3万元整。
4、责令程业高在30日内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应当在20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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