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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国土资监字(200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局 2007-6-5发布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国土资监字(2006)05

 

被处罚人:王兴强,男,现年41岁,高中文化,农民,住汉滨区新城办金川村二组,全家五口人。现有住房3处,第一处住房:建于八十年代。土木结构房屋两间一厦及附属设施建筑占地面积134.08m2。现第一处住房已拆除一间一厦。第二处住房:1992年建。砖混结构房屋三间二层建筑占地面积193.45m2。第三处住房:2004年建。占地面积180 m2,主要用途是开办农家乐,无合法用地手续。

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 

经查,王兴强于19921217日经批准申请原基拆旧建新,批准建筑占地面积100m2。但王兴强未按批准地点进行原基拆建,而是另行选址新建,形成了第一处违法占地建房,建筑占地面积193.45m2。王兴强又于200388日申请在第一处住房土木结构房屋原基拆旧建新,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所于2003827日派员现场勘查,填写了“原基拆建审批表”,拆旧建新面积134 m2,空场地面积312.9m2,四至界畔:东以本户围墙外皮为界邻公用通道;南以本户围墙外皮为界邻公用通道;西与王兴有关墙中心为界;北至西段以本户滴水为界、东段以本户围墙外皮为界邻公用通道。村委会、新城办基础设施办公室签署意见同意原基拆旧翻新;城建部门于2004512日签署了“符合城市规划”意见。根据群众举报,2004428日我局对王兴强的建房占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王兴强申请的是原基拆建,但原土木结构房屋未拆,于2004426日,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情况下,也未经城建部门放线,擅自占用该户土木结构房屋东边围墙内空闲地,开挖地基基础四间动工建房,形成了第二处违法占地建房。我局核查实际情况后,当场下发了责令王兴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王兴强接此通知后表示同意停建。但在2004年“五一”放假期间,王兴强不听我局的教育和制止,继续强行施工建房,截止2004510日,违法建房的一层墙主体已基本建起,建筑占地面积180m2。针对王兴强强行占地违法建房且多次制止无果的情况,我局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立即查封了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施工设备,责令王兴强停止违法占地行为。

2004820日,我局对王兴强第二处违法占地案件依法组织了听证会。根据听证会上王兴强提出的新情况,办案人员进行了核实:一是发土地处罚听证告知书前,王兴强第一处住宅尚未拆除,王兴强收到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自己主动将第一处住房已拆除了一半,并提供了危房鉴定通知书。王兴强认为第一处住房已拆除,现在只剩下两处住房,按照市国土局对金川二组违法占地处理意见,可以接受罚款处理。二是王兴强认为自己建房主要用途是开办农家乐,响应政府号召,各级部门应予支持不应做拆除处理。三是20041224日,我局对王兴强第二处违法用地进行了处罚,王兴强向新城办国土资源管理及基础设施办公室交纳罚款2883元。

截止20063月,王兴强已强行将第三处房屋全部建起,建筑占地面积180m2,并用于开办农家乐。原第一处土木结构房子的拆除情况是:一间一厦已拆除,另一间房屋拆除一半现又私自搭建盖起,用于经营农家乐。

调查后认为,王兴强于1992年经批准在第一处土木结构房屋原基拆旧建新,而王兴强未按批准地点原基拆旧建新,而是异地新建了一处住房。王兴强又于200388日未经批准在第一处土木结构房屋原基拆旧建新,而王兴强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也未经城建部门放线,且未在拟批准的地址原基拆旧建新,而是在原老房东侧围墙内空闲地新建房屋。王兴强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欺骗行为,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违反了《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异地建新拆旧的,新宅建成后,必须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所有者。”根据省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成新住宅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旧房,限期交还原宅基地。”经我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王兴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第一处房屋未拆除的一间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将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理。

2、对王兴强违法占地180平方米建第三处住宅的行为,鉴于已作出处罚且已交纳了罚款,不再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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