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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国土资监字(200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局 2007-6-5发布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国土资监字(2006)03

被处罚人:陕西省岚皋县小镇铜矿,法人代表,罗云波,男,现年47岁,大学文化程度。

案由:未按规定进行矿山企业年度检查

经查,陕西省岚皋县小镇铜矿属股份制私营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2006215日,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安市国土资办字(2006)15号”下文要求该企业20065月中旬前进行2005年度检查工作,但该企业未按期进行年检。2006515日,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安市国土资办字(2006)47号”下发“关于未按规定申报年检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该企业2006520日以前按要求补报年检材料,并附未按期年检的情况说明,但该企业因多种原因仍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

调查后认为,被处罚人陕西省岚皋县小镇铜矿,未按《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矿业企业年检工作,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陕西省岚皋县小镇铜矿未按期进行 2005年度矿山企业年检行为,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岚皋县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应当在20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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