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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国土资监字(2006)02号
被处罚人:旬阳县城关镇铅锌矿,法人代表,何在发,男,现年53岁,高中文化程度。
案由:未按规定进行矿山企业年度检查
经查,旬阳县城关镇铅锌矿属旬阳县城关镇集体企业,2006年2月15日,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安市国土资办字(2006)15号”下文要求该企业2006年5月中旬前进行2005年度检查工作,但该企业未按期进行年检。2006年5月15日,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安市国土资办字(2006)47号”下发“关于未按规定申报年检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该企业2006年5月20日以前按要求补报年检材料,并附未按期年检的情况说明,但该企业仍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
调查后认为,被处罚人旬阳县城关镇铅锌矿,未按《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矿业企业年检工作,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旬阳县城关镇铅锌矿未按期进行 2005年度矿山企业年检行为,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应当在20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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