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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国土资监字(2006)01号
被处罚人:王兴德,男,40岁,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新城办九里村五组。
案由:非法占地建汽车修理厂
经查,被处罚人王兴德于2002年11月29日与枣园村7组签订租地合同,占地面积400m2,租用期限200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15年,租金3100元/年,用途:建汽车修理厂,此土地属公路已征用边角地。2004年3月13日,王兴德第二次与枣园村7组签订租用合同,地类旱平地,面积1.2亩,租用期限2004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13日共10年,租金1200元/年,主要用途扩建汽车修理厂,经实际丈量,王兴德建汽车修理厂占用枣园村7组旱地629.34m2,占用公路已征用边角地400 m2,共计1029.34 m2。现汽车修理厂已全部建起,正在营业。王兴德两次租地建汽车修理厂均未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只是按时向枣园村7组交纳租金,为此,王兴德兴建汽车修理厂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王兴德修建汽车修理厂,占地面积1029.34 m2,其中占用公路边角地400 m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王兴德汽车修理厂占用土地属一般农田和公路已征用边角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1、对非法占用枣园村7组集体旱地629.34 m2,按5元/ m2处罚,共罚款3146.7元。
2、限期一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应当在20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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