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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国土资复决字[2005]01号
申请人:陈淑华,男,40岁,住宁陕县广货街镇。
被申请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彭晓明,局长。
申请人陈淑华不服被申请人宁陕县国土局“宁国土资函(2004)60号”申请我局行政复议,我局已于2004年4月21日受理此案。
现经我局查明:1994年下半年,陕西户县人张智祥在宁陕县原沙络乡进行探矿,1998年取得宁陕县矿管办颁发的铁矿采矿许可证,该证明确矿山地址即在广货街沙络村,法人为张智祥,矿山名称为“宁陕金龙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按照统一要求,张智祥的采矿许可证换发成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该证明确采矿权人为“宁陕金龙铁矿厂”。
2002年7月,广货街镇沙沟村村民陈淑华经人介绍找到张智祥,接手经营金龙铁矿厂。2002年7月29日,陈淑华向张智祥借来采矿许可证、地质分析检测报告等采矿证件资料,于2002年8月14日向宁陕县原矿管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宁陕县矿管局给宁陕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了(2002)17号便函,称“广货街镇陈淑华与‘金龙铁矿’协议进行采矿权变更,其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请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坐标拐点见采矿证复印件”。在正式变更采矿权之前,同年9月2日陈淑华持上述矿管部门出具的便函及其它相关资料在县工商局进行了“金龙铁矿”的注册登记,领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002年10月,湖北客商任永力经人介绍与陈淑华商谈该矿经营之事,同年12月25日双方以15万元价格签订了“金龙铁矿厂”转让协议。2004年1月7日,省国土资源厅为任永力颁发了证号6100000430011号铁矿采矿许可证,该证载明:采矿权人宁陕县金龙铁矿厂,矿山名称宁陕县沙络帐铁矿,生产规模1万吨每年,矿区面积0.3062平方公里。陈淑华到宁陕县法院起诉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将该证颁发给陈淑华,宁陕县法院2004年5月19日“(2004)宁行初字第3号”裁定:“驳回陈淑华要求返还证号6100000430011号采矿许可证的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2004)安中行终字第1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4年12月27日,宁陕县国土局根据宁陕县法院行政裁定书给宁陕县工商局开具了(2004)60号便函,称“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矿管局2002年8月14日给你局开据的(2002)17号函,因陈淑华与原‘金龙铁矿’采矿权人发生纠纷,申请变更矿权没有得到发证机关的批准许可。经研究决定,撤销宁陕县矿管局(2002)17号函,特函告你局”。
本局调查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宁陕县国土局根据宁陕县法院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将裁定结果书面函告宁陕县工商局并无明显不当。经我局2005年7月20日会议复议,决定:
对陈淑华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宁陕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增祥(局长)
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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