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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表彰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级征管单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征管任务的完成,根据《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物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征管单位和个人,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资金然省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专项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管理。

第四条 征管单位表彰奖励的条件:

一、 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中, 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第9号令,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征收任务,并依法解缴入库。

二、 征管机构的设立符合上级要求, 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主要骨干经过业务培训且考核成绩优良。

三、 在国务院第150号令、 省政府第9号令等的宣传学习方面有显著成绩,按上级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 做到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 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按要求上报市(地)、县(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报表及财会报表。

五、 能够认真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费率标准,票据管理规定,经费、专项费使用管理规定,征收、使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方面成效显著。

六、 在征管工作中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反腐倡廉、成绩突出。

第五条 征管工作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条件:

一、 在征管工作中,服从组织分配, 工作积极肯干,深入矿山企业,征费任务完成好。

二、 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中, 模范执行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 与违反国务院第150号令、 省政府第9号令规定的行为勇于作斗争,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财产权益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

四、 努力钻研征管业务、技术,在征收政策研究, 解决征管机构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五、 在拒腐倡廉, 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回收率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凡具备上述条件,或者具有了第一项规定的同时,其余各项之一有突出表现者,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超额完成征费任务的单位, 可从超收金额中分档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具体工作人员的奖金:超收6万元以下(包括6万元)可提取1%;超过6万元-15万元,再提取0.5%;超过15万元以上者,再提取1%。

第七条 表彰奖励的报批程序

一、 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发出通知,提出评选的比例及要求。

二、 各县(区、市)财政局、矿管局(办), 按开展评比的通知要求,向市(地)推荐表彰奖励的单位,个人及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由市(地)矿管、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联评,评选出向省局(厅)推荐的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并将先进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地质矿产局;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地)报送的材料组织联评后,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凡被评选为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省地质矿产局同省财政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九条 在推选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过程中, 要坚持实事求是、直群众路线的原则,凡是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由负责审定的机构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表彰奖励工作, 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修订。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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