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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 根据《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由中央返还本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50%构成。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分配的原则为:
一、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分配与各市( 地 )、县(区)矿管局(办)征收补偿费任务的完成和解缴情况挂钩 ;
二、市(地)、县(区、市)矿管局(办)核定人数的基本工作费用;
三、县(区)级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约占全省矿管经费总额的70%;市(地)级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约占总费额的15%;省地质矿产局掌握全省矿产经费总额的15%,用于市(地)间平衡。
第四条 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矿管部门,维持原经费渠道不变。其矿产资源管理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返还给市(地)、或县(区、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 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和分配方案, 由省地质矿产局于当年元月份依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执行。
市(地)矿管部门按照省地质矿产局下达的矿产资源经费预算指标,结合辖区内各县(区)矿管局(办)补偿费征收和解缴的情况,编制县级矿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分配方案,报省地质矿产局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核定下发的市(地)、县(区、市)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实行经费包干,节约自留,超支不补。
第七条 矿产资源管理经费主要用途:
一、 日常工作经费:
1、 矿管机构人员工资;
2、 矿管机构人员劳保、福利费;
3、 矿管机构办公费;
4、 矿管机构设备购置费;
5、 矿管机构人员养老保险基金;
6、 矿管机构其它费用。
二、 专项建设费用。
三、 其它费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地质矿产局编制的矿产资源管理经费预算进行审批,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即:
一、对省地质矿产局编制的矿产资源管理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批准,并作为一项单独预算核定;
二、对省地质矿产局汇总编制报送的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决算进行批复和监督;
三、将中央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分配比例,划分到省地质矿产局专用财务帐户。
第九条 省地质矿产局具体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经费预算的编制、使用管理以及决算的审查、汇总、编制。
一、负责具体编制报送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分配方案;
二、负责汇总、编制市(地)级矿管局(办)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决算,报送省财政厅核复;
三、负责对市(地)矿管局(办)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批,对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地)矿管局(办)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经费预算的编制、使用管理以及决算的初审、汇总,即:
一、负责编制本辖区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分配方案,报送省地质矿产局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负责汇总、初审辖区各县(区、市)矿管局(办)上报的矿产资源管理经费决算,并编制决算报表送省地质矿产局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复;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各县(区、市)矿管局(办)矿管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四、依照国家和省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县(区、市)矿管局(办)矿产资源经费的使用、支出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市(地)、县(区、市)矿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财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矿产资源管理经费使用的季、半年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地)、县(区、市)矿管机构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支出使用,不得擅自更改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支出、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财会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办理审签、列支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地)、县(区、市)矿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管理,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矿管部门的领导、财会人员如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徇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矿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经费的开户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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