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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审批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8-5-15发布

 

申请及许可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执行(具体条件见各项许可申请要求)。
矿业权转让申请格式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有申请报盘系统,下载报盘系统就可得到申请格式文本,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要报软盘。
行政许可程序
(一)探矿权转让:
申请→窗口受理→主管处室初审→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审定→双方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转让:
申请→窗口受理→主管处室初审→复核→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转让申请→双方办理采矿权手续。
许可时限:为4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转让申请人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人还应提交正式报告申请。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4)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5)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编号和矿区范围面积及有效期限、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
(8)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0)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11)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转让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转让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转让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受让申请人
1)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
(2)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资金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受让人技术及设备等资质证明材料;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受让人若改变原开发利用方案,应重新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
(4)受让人申请采矿权转让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受让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受让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审批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印制批文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审批文件并移交办文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探矿权转让申请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执行(具体条件见各项许可申请要求)。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五份(不收复印件)。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完成勘查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和储量评审认定结果。
(5)转让国家出资探矿权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供经法定机关确认的探矿权评估结果和法定机关依法对探矿权价款处置的文件。
(6)勘查许可证原件。
(7)探矿权人及受让人申请探矿权转让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探矿权转让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探矿权转让的申请人,要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负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被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法律、法规执行。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探矿权转让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转让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打印转让批复。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印制批复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打印批复。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批决定送达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审批相对人手中。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勘查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流程录入:akmalei    责任编辑: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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