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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申请(探矿权新立申请)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间: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主管处室初审→向市县发矿权设置调查表→核定申请区块范围并送有关处室会审同时将设计送审→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核定→上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纪要颁证或清退申报材料。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申请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申请登记书按以下要求填写:
1)项目申请人、勘查单位名称及资格证号等各栏填写齐全。
2)地理位置填写勘查区涉及的县、乡行政区名称。
3)勘查资金必须达到最低勘查投入要求,即第一勘查年平均每平方公里2000元以上,第二勘查年平均每平方公里5000元以上,第三勘查年平均每平方公里10000元以上。其中申请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种矿种的项目,勘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到国土资源部申请登记。
4)实物工作量与地质工作要求和工作期限相适应。
5)勘查范围示意图和拐点坐标、极值坐标清楚明了。
6)探矿权申请人、地勘单位、法人代表的印章齐全、清楚。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区块范围图四周界线应标定清楚分明,右侧区块数与面积填写正确,申请人加盖印章。
(3)勘查工作区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图。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5万。
(4)承担勘查工作单位的勘查资格证复印件(必须通过年检)。勘查单位必须具备从事本次申请勘查工作业务的资质条件;外省勘查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内承担勘查工作的,必须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质审验和备案。
(5)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
2)个人申请探矿权的在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6)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区有无采矿权设置的复核意见。
(7)勘查计划或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1)勘查计划指国家出资勘查项目(以下三种有一个即可):
a.国务院地矿主管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勘查计划;
b.国务院部委所属工业局批准的勘查计划;
c.省级财政部门出资批准的勘查计划。
2)非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需要提交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文件。勘查合同为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资金证明文件为开户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可保证勘查投入的资金资产证明。
(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图。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工作设计)必须符合地质勘查工作国标要求。主要包括:工作目的、工作任务、地质简况、工作期限、各种工作量及预期勘查成果;承担地质工作的各类人员情况;填图、编录、工程施工、取样、鉴定、化验等。附图包括: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图(比例尺大小于1/5万)、勘查工程部署图。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图必须由申请人或出资人与承担勘查施工单位盖章核定。勘查设计中有重型勘探工程的,需在设计文字和有关图件上表述清楚。
(9)交通位置图。勘查项目地理位置、图名、图例及勘查范围必须标定清楚。
(10)探矿权价款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应提交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1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军事主管部门同意进入申请勘查区的审查意见。属独资、合资企业的应提交国家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属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
(12)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探矿权的,必须提交缴纳探矿权招标、拍卖价款等有关证明文件。
(13)探矿权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探矿权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探矿权的申请人,要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被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法律、法规执行。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处室会审,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核准后,厅长办公会审定。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勘查许可证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制作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追回重新换发。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批决定送达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审批相对人手中。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勘查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探矿权延续申请)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届满的30日前提出探矿权延续申请。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间: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书。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延续申请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2)申请探矿权延续的理由报告。包括是否按照原设计施工,取得的地质工作成果(含图件)、获得的新进展,需要延续地质勘查工作的缘由等。
(3)本项目勘查投入资金证明及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4)勘查年度报告。
(5)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无违法勘查行为和按照设计施工的证明材料。
(6)延续登记所需要的勘查合同、勘查区块图、资金证明及勘查施工方案(具体内容同探矿权申请要求)。
(7)勘查许可证原件。
(8)探矿权延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探矿权延续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探矿权延续的申请人,要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被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法律、法规执行。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处室会审,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制作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追回重新换发。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批决定送达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审批相对人手中。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勘查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探矿权保留申请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间: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保留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2)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3)项目完成报告。
(4)储量审批意见及评审认定结果。
(5)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年度报告,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证明。
(6)勘查许可证原件。
(7)探矿权保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探矿权保留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人,要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被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法律、法规执行。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处室会审,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保留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制作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追回重新换发。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批决定送达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审批相对人手中。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勘查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变更申请(探矿权变更申请)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变更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申请变更报告,包括取得的地质工作成果(含图件),获得的新进展,变更的缘由等。
(4)本项目勘查投入资金证明,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5)勘查年度报告。
(6)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无违法勘查行为和按照设计施工的证明材料。
(7)变更登记所需要的勘查合同、勘查区块图、资金证明,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分立的,须提供新勘查范围的地质工作设计和相关的探矿权申请资料。
(8)勘查许可证原件。
(9)探矿权人申请变更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等涉外探矿权的,应比照"探矿权新立申请"的第十一条提供相关材料。
(10)对由于提高地质工作程度,提出变更勘查阶段的,除提交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料汇交证明。
对于找到可供开发的矿产地,需要对矿产地外围继续开展工作而提出探矿权分立的,除提交变更登记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交储量管理机构对地质储量的评审认定结果和资料汇交证明。
(11)探矿权部分出售,必须在申请出售前申请分立探矿权,经批准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12)探矿权变更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探矿权变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探矿权变更的申请人,要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法律、法规执行。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处室会审,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许可证变更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制作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追回重新换发。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批决定送达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审批相对人手中。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勘查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探矿权注销申请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间: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注销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2)资料汇交证明或项目完成报告。因故需要撤销的,应提交项目终止报告。
(3)项目勘查支出财务报表。
(4)勘查许可证原件。
(5)探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探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探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被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法律、法规执行。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注销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打印注销通知书。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印制注销通知书的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打印通知书。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批决定送达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审批相对人手中。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勘查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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