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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最新)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7-12-13发布

 

  一、申请住宅用地的条件
    城市规划区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4、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搬迁的;
    6、其他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
    二、住宅用地标准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
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地),川地、园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地),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地)。
    三、报批程序
    1、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建房条件需要建房者,现象村组提出申请并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办理《选址意见书》。
    2、经村组审查核实,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期满无异议者,由村
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城建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安康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管理所(受委托的村组报辖区基层国土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3、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和选址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拟划
定宅基地的具体用地位置、面积以及地类进行勘察、定界。审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要素,合适户口簿、身份证及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原件,提取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建设用地审批表。
    4、对申请人提交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进行会审,会审后,再
5日内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查签章。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所在村组或建房申请人,并在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5天。
    5、定点放线。对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无异议的用地者,方可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城建规划部门
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场予以定点放线,村民方可施工建设。
    6、验收登记。经批准的宅基地一年内必须建设,房屋竣工60日内向国土部门书面申请验收登记,办法《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2、出卖、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有住房用途的。
    3、一户多宅的。
    4、非本村组村民。
    5、旧宅基地未交还集体或拒不复耕的。
    6、旧宅基地面积已超出规定面积,又要分户的。
    7、不符合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
对以上不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与答复,并在申请书上签明原由退回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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