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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制度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7-6-20发布

 

一、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6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80条、83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章;《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59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27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三、土地登记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即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的过程和行为。

2、地籍调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登记人员约定时间到宗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通知四邻到场指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查清宗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基本情况,以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行为。

3、权属审核。审核的内容是申请人资格、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和地籍调查结果;审核达到的要求是权属来源合法、四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纠纷;审核的结果是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权属审核还包括发布公告,经审核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必要时可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土地权利人承担。在公告期限内对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并预缴复查费用。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

4、注册登记。即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

5、核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者持登记人员开具的土地登记交费单,到指定的部门办理交费手续,并持交费凭证,领取土地证书。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规划部门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征地勘测成果

4、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文件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8、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及征地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原土地证书等权源资料

10、其他有关文件

(二)国有土地出让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土地估价报告;

4、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测量成果图;

7、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8、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凭证;

9、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及征地批准文件;

10、原土地证书;

11、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内容

(一)抵押范围

1、通过出让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依法可以设定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程序

1、抵押申请。

1)抵押人的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双方或多方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2)土地使用证书;

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提交房屋预售土地备案登记文书;

5)被抵押地块属集体所有的提交土地所有者、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及集体土地所有证书;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抵押审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抵押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土地估价确认。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4、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5、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者、发包方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以及集体土地所有证书复印件;

4)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5)土地使用权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6)土地使用证书;

7)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6、审核发证。登记机关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抵押合同内容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书内记录备案,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

7、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因抵押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等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持变更文件、资料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8、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给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文件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证书等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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