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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心征地预公告10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06-11-10发布

 

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征 地 预 公 告

安市土征告字(2006)10号


    为加快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突破性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土地统征中心拟在新城办高井村、陈家沟村范围内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东邻气象局、酒厂围墙;南邻木竹桥村土地;西邻南山排洪渠、宏远预制板厂;北邻新城敬老院以南。征地面积和四址界畔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安中城发(2001)0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菜地2.5万元/亩,水田2万元/亩,旱平地1.6万元/亩,旱坡地1.4万元/亩,园地0.96万元/亩,林地0.86万元/亩,其它土地0.69万元/亩,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安中城发(200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青苗补偿费450元/亩,迁移坟墓200元/座,果树幼树3元/株,初挂果树10元/株,挂果5年以上果树20元/株,直径在6厘米以下的树木3元/株,直径6厘米以上的树木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3、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300元/m2,砖木结构200元/m2,土木结构150元/m2,建成房基50元/m2,围墙10元/延米,猪圈、厕所300元/个。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
    四、征地的组织实施
    本次征收土地工作由新城办事处组织实施,对拟征地范围内的调查登记工作由统征中心协助新城办实施。办、村、组干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被征地的村、组及村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征地工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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